樂山市金口河區(qū)紅喜慶花炮行:
違法事實:1.你單位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(零售)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;2.銷售非法生產、經營的煙花爆竹。上述違法事實證據如下:
1.法人廖國軍詢問筆錄一份;
2.現場檢查照片三張;
3.煙花爆竹經營(零售)許可證復印件一份;
4.現場檢查記錄一份:
5.查封扣押決定書及查封扣押清單一份;
以上事實違反了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;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(guī)定。
我局已于2025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(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),你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。
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(guī)定,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:
吊銷煙花爆竹經營(零售)許可證
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:限你單位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。如果不服本決定,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金口河區(qū)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或者6個月內依法向樂山市市中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但本決定不停止執(zhí)行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、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或者依照有關規(guī)定強制執(zhí)行。
樂山市金口河區(qū)應急管理局
2025年8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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